南宁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条例 空间要有偿使用成焦点

2009-05-23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南宁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条例 空间要有偿使用成焦点

  户外广告是城市的脸面。近年来,南宁也对市内的户外广告进行了多次整顿,众多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被取缔拆除。5月21日,《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其中,拟规定的“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交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引起部分市民的争议。

  拟开征空间有偿使用费

记者获悉,修订草案参考了珠海、西安等市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缴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而具体的收费方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户外公益广告、指示牌、标识牌、门面匾额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发布权的,可不用缴纳这个费用。草案还规定,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招标、拍卖或协议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所得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5月21日,一位广告行业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广告公司除了通过招标取得市政道路两旁广告牌的经营权,不少广告代理商还盯上了位置在繁华街区的单位。这些单位通常有明显的建筑物或在临街有铺面。该业内人士透露,广告代理商通过与这些单位洽谈,拿到这些临街广告牌的使用权,经营收益 大都归业主或者广告商。

城市空间归属引争议

不少广告代理商对开征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做法感到不理解。一家主营代理户外广告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表示,他早已耳闻“开征空间使用费”的说法。他认为,土地和建筑物产权归谁,其广告经营收益权就属于谁。“更何况,单位楼顶的广告牌不同于在市政道路上设置广告牌,没有占用城市公共资源。”他提出,如果“空间视觉权”能够成为相关部门的一种权力的话,那呼吸空气是否也该交费呢?

谈到单位临街铺面的户外广告,南宁市青秀区一家事业单位负责对外广告的负责人沈先生说,近两年户外广告招租的利润空间缩小了,为此很多广告公司都不敢承揽他们单位的户外广告牌,单位临街铺面的广告牌招标已经连续两年流拍,如今也租不满。他表示,如果要开征空间使用费,单位在户外广告这块受益肯定会受到影响。他同时无奈地表示,单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国有,要收空间使用费也没办法。

城市空间属于谁?南宁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蒋典良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宪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切领地、空间、海域属于国家。由此可见,城市空间属于国家,国家授权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加以管理,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于法有据。至于空间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具体收费多少,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南宁市户外广告收费的实际情况,符合市容管理要求,不得因此过于限制户外广告的增加,应从更有利于户外广告发展的角度加以规定。

设置者要负责户外广告牌安全

5月21日,记者在南宁市衡阳友爱路口、北湖唐山路口、园湖民主路口、友爱民生路口等交通要道看到,户外广告多设置在道路两侧,且多为人流密度大的区域。一位经营户外广告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透露,有的户外广告经营者为了节省成本,会使用便宜且安全性较差的材料来安装户外广告牌,大多安装后就不理了。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2005年的某个风雨天,南宁市西关路曾发生一起5间临街铺面阳台坍塌伤人的事件,起因就是铺面的阳台上搁置了两个大广告牌,而且还堆积了大量的废弃物,导致雨水无法排出,阳台不堪重负而发生坍塌。2006年,宜州市也发生过一起广告牌坠落砸伤一对母女的事情。

为此,草案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安装完毕后应当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按有关标准检测合格、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送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置证自行失效。

草案还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测,设置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从第二年起,在每年3月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在台风、汛期等特殊时期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两种途径获取户外广告经营

草案完善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审批程序,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有两种情形:参加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招标拍卖;申请人主动申请。对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形,草案详细规定申请人需提供什么材料,针对不同类型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还明确了不同的审批时限。

另外,草案拟将现行的一级执法模式调整为二级执法模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仍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统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与管理。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指示牌、标识牌、门面匾额的设施审批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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