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2011-04-13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7(1层、2层) 不宜设置>7~10(3层) 3>10~25(4层~8层) 6>25~60(9层~20层) 8>60~90(21层~30层) 不宜设置>90(30层以上) 严禁设置建(构)筑物高度(m)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m)

1总 则

1.0.1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识的设置、设计、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1.0.3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含招牌标识)设施的设置。

1.0.4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 概念及分类

2.1.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2.1.2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2.2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

2.2.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

2.2.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2.2.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2.2.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2.2.5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2.2.6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2.2.7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树木生长或利用行道树的。

2.2.8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2.2.9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2.2.10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2.2.11利用围墙、围挡、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2.2.1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2.13利用灯杆、电杆等电力设施以及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2.2.1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桥体上设置的。

2.2.15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2.3 设置要求

2.3.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3.2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3.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3.4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3.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同一规格、材质。

2.3.6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2.3.7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2.3.8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2.3.9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及升空气球。

2.3.10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标注不得影响广告设施整体效果。

2.3.11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3设置规范

3.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2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映面积之和宜小于建 (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3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有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5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表

3.1.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

4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5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3.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的宜设区。

2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至8︰1之间。

3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

4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m。

5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2.5m。

6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7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8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6m。

9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

3.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2.1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2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等设施5m范围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3.2.3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4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2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m,宽不得大于3.5m。

3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

4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在来车方向设置广告,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3.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3.1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3.3.2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3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任意一边长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4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3.3.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厚度不得大于0.5m;

5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

6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3.3.4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3.3.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

表3.3.5-1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表3.3.5-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低端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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