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获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
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有新规
■ 电台电视台采访必须用普通话
■ 广告用字除依法可用繁体字外,应使用规范汉字
本报海口5月8日讯(记者陈成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获五届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办法》扩大了应当使用普通话的范围,也扩大并进一步细化了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范围。
《办法》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规定了应当使用普通话的情形,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集体活动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采访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各类大中型会议、展览等活动的工作用语。
《办法》还对特定群体普通话水平应达到的等级标准及普通话水平测试作出规定,明确了五类主体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的等级标准,其中规定语文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办法》明确了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主体。
在规范汉字的使用管理方面,《办法》扩大并进一步细化了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范围,规定了“广告、告示用字”、“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等13种情形除依法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办法》还对国家机关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规范汉字提出了具体要求。
值得一提的还有,《办法》还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语言文字的使用。鼓励公民和社会团体参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批评及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