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务员要考普通话并达三级甲等以上

2010-03-04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江西公务员要考普通话并达三级甲等以上

公务员要考普通话并达三级甲等以上,单位名称及店堂招牌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可登陆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电子邮箱:lifeboy1979@126.com;通信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46。

公务活动应讲普通话

《办法》提出,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和话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解说用语;商业、邮政、通信、文化、旅游、银行、保险、证券、铁路、交通、民航、医疗卫生、餐饮、娱乐等公共服务行业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会议、会展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大学生普通话要达标


《办法》指出,下列人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务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汉语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他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为一级乙等以上,教师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同时,对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未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者,所在单位、学校应组织培训。


单位名称要用规范汉字


今后,单位名称或店堂招牌中使用繁体字的,即使不修改,也必须加“注释”。《办法》提出,名称牌、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


此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印章用字;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教育教学用字;影视屏幕、电子屏幕、中文网站用字;汉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说明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场所用字;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告示等用字;境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其中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外企名称应译成规范汉字


《办法》还明确,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单独标注外国文字。外资企业名称在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字号时,应当译成规范汉字。公共设施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使用时应当加注在汉字下方,不得单独使用。


按规定须用规范汉字而未使用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等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名标志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则由地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办法》,今后每年9月第三周为江西省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媒体应当经常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适时发布相关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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