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交通指示牌可减免执法纠纷

2010-03-03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完善交通指示牌可减免执法纠纷

2月24日,本市各媒体均发布了自3月1 日起,在兴中道、富康路、民权路上禁行电动自行车的消息。在禁行令的首日,群众认为该令 “形同虚设”,交警部门的回应则是:“由于电动自行车禁行标志牌尚未在这三条道路竖立起来,因此交警劝阻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依据。”(见《中山日报》3月2日A2版)
笔者不禁有些好奇:相信交警部门较媒体更早获悉“禁电”举措,为何在这个“禁电”等待期内,还未能在相关路口竖立起“禁电”交通标识呢?
如果你留心观察,可以发现还有类似的情况。 

比如,中山采用了将非机动车道设置在人行道一侧,用不同材料和颜色的铺砖加以分隔的做法,但这种做法既不是国际惯例,还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达到约定俗成的程度。但是,交警部门在许多这样的路口处就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指示牌。此种做法,让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执勤交警往往产生争执:交警认为处罚有据,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非机动车驾驶人却坚持自己没有违规,因为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己是在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如此看来,交警部门没有及时安装“禁电”交通标识,就不是时间来不及或者偶然的疏失了。 

照笔者理解,交通规则的精神是:有交警在,听交警指挥;无交警在,按红绿灯、指示牌和地面标识线行驶;前面几样都没有,则遵从惯例。交警部门不可能派员在任何道路、路口都保持24小时执勤,且又缺乏可遵从的惯例或颁行一种新规时,交通指示标志的完善就显得更加重要。 

由于任何规则的出台都可能给部分人带来不便,更由于交通违章处罚中有罚款、扣车等实体性的利益损害,所以在处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被处罚人不愿意接受处罚的情况,并以此产生争执,甚至可能导致极端行为发生。 

笔者认为,交通违章处罚固然是一种执法行为,也是一种服务行为。交警部门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以及行人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让他们都清楚自己该走哪条道,以及违章走道可能面临的后果,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免交通违章处罚中的争执。如此,建立健全完善的交通标识,应该是一个慎重考虑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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