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是进口“大牌”越难见中文 标志牌都无中文

2009-12-24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越是进口“大牌”越难见中文 标志牌都无中文

越是进口“大牌”越难见中文

“没有罚则”令语言文字法遭遇尴尬 南京一市民诉工商局不作为

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 蒋德 

黄先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五种情形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其中之一就是“招牌、广告用字”。但在外商代理店、专卖店云集的南京新街口商圈,很多店家的门楼、招牌却找不到一个中文字,按照黄先生的说法,“近90%的商店招牌、产品标志牌,都无中文。”于是,他将工商机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纠正这些商家无视我国政府法律规定的行为。

是不是达到90%记者不能肯定,但在几大商场云集的众多高档进口商品招牌上,确实鲜有标注中文。LV、GUCCI、Dior、Versace、Cartier、Fendi、Armani……店铺内外,越是“大牌”越难看见中文。据记者了解,这种现象并非是南京独有,甚至上至北京,下至苏南县城,这些专卖店也很少有标注中文的。

店家对此的解释是,“国际品牌为了保持全球形象统一,在任何国家都不在店铺招牌上标注当地文字,只使用英文。”当然,他们根本不知道我国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店家不知道,那么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呢?

据江苏省语言文字委员会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但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也要遵守此规定。在《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GT;办法》中,规定的更详细:“面向公众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招牌、广告、电子屏幕、会标、宣传材料、告示等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尽管法律规定很明确,但实施9年来效果却不明显,有人认为“关键是罚则太轻”,因为这部法律主要是以“批评教育为主”。确实,查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违反有关规定,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只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实在不改怎么办?虽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但谁是主管部门、该作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作为被告的南京市工商局对此感到很无奈,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与违规宣传、恶意夸大广告效果是两码事,而且缺乏硬性处罚措施,规范起来的确比较难。”

一个没有严厉罚则做后盾的国家法律真的不值得重视,也没有人维护它的尊严吗?这不仅是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个漏洞,也是法制社会的一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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