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我市将在全市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中加强用字规范管理,今后户外广告、店名招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字体。
按照职责分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文明办、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分局)将在此次开展的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活动中,增加有关规范用字的要求。
根据规定,户外广告、店名招牌、霓虹灯、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公共设施及单位名称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要求,不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错别字。
需要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