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用字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山东省潍坊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文明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四部门将对不符合国家规范用字有关要求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整治。
根据《 关于在全市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中加强用字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语委、 文明办、 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分局)在开展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活动中,增加有关规范用字的要求,使户外广告牌匾通过整改达到国家规范用字的有关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户外广告、店名招牌、霓虹灯、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公共设施及单位名称用字必须符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要求,不使用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错别字。需要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须符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潍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表示,商家在制作牌匾时一定要自觉规范使用文字,以免日后重新更换牌匾,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