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设置规范(试行)

2009-03-22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概述

本规范以充实和完善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导览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本方针。具体用于景区游览线路指引、景观解说、服务设施导向、安全提示等元素的标识导向系统建设。非A级景区及特色旅游街区等可参照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通则》(DB11/T 334-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第2部分--景区景点》(DB11/T 334.2-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实施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000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GB/T 10001.4-2007)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购物符号》(GB/T 10001.5-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0部分:铁路客运符号》(GB/T 10001.10-2007)

《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GB/T 14543-93)

《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导览标识系统规划

2.1目标

景区导览标识系统规划是指为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应以树立景区高档次、高质量服务形象,创造景区和谐的游览与休闲环境,为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加强景区与游客的信息沟通,增强游客的旅游体验,优化景区发展的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引导游客顺利完成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根本目标。

2.2主要内容

2.2.1全面分析景区导览标识规划区域的发展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及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
2.2.2 分析景区导览标识规划需求总量、地域结构及其它结构,提出规划的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

2.2.3提出景区导览标识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导览标识设计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提出导览标识要素结构、空间布局的原则和办法。
2.2.4 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处理、保护、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提出景区导览标识系统具体实施的保障及其它合理措施。
2.2.5 提出对景区导览标识的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的要求。

2.2.6景区的导览标识规划应与景区发展总体规划协调一致,规划期一般以5年为宜,并应经过专家论证,提高导览标识设置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力求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2.3 基本导览标识

景区全景导览标识、景点区域导览标识、景区服务导引标识、景区内道路交通指示牌、景区说明牌、停车场、售票处、游客服务中心导引标识;购物、餐饮、厕所、医疗急救、公共电话、警戒忠告、服务质量投诉等场所导引标识等是景区标识系统必备的基本导览标识。

第三章 景区类型与标识系统

3.1景区分类

按旅游资源构成将景区分为自然类景区、人文类景区及复合型景区三大类型。景区应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方式的差异,确定导览标识的设置系统、种类和数量;解决与周围环境的联系、过渡和协调等问题;要形成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点、线连接顺畅,区域相互呼应的有机整体。

3.2自然类景区导览标识系统

应尽量保持原有地貌、水体、气候、动植物等自然地理要素,并从中提取主要元素作为系统主线。

3.3人文类景区导览标识系统

要突出其多功能综合性和文化性特征,以此作为导览标识系统设计和设置的依据,并在创意构思、具体形式、装饰风格上给予充分体现。被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景区,建立导览标识系统时,应同时遵循相关法规。

3.4复合型景区导览标识系统

要与景区整体宏观规划相统一,符合景区人文及自然特色,并视其所处具体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及特色,合理设计和设置导览标识。

第四章 导览标识系统设计

4.1设计要求、原则、依据、程序

4.1.1设计要求

导览标识必须达到其完整的功能性,面貌完整、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品质、韵味高尚,造型、风格适当,设计风格要突出生态性、文化性、艺术性、多样性和功用性;并应因类型不同,区分色彩的冷暖、强弱、软硬、轻重,区分形状的明快与恬静、华美与质朴,使之适合旅游景区环境;其标识材质、外观和风格要与景区类型、特色、环境协调一致,设计各种类标识时,要按照不同功能区分系统,并建立各系统之间的有机结合。

4.1.2设计原则

设计理念要人性化,设计内容要规范化,设计风格要与环境相协调,导览标识种类和功能要系统化。

4.1.3设计依据

导览标识设计要依据景区对表达其经营管理理念和定位的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线路及内容的要求、景区室内外环境条件、导览标识的表达方式和导览标识的导向分类原理进行。

4.1.4设计程序

a)概念设计程序:根据景区整体环境、形象及宣传定位,制定导览标识的格调、档次,选择专业机构对其系统进行规划设计

b)条件设计程序: 根据景区旅游线路游客流量评估及预测绘制导览图;根据导览图按分级引导原理进行导览标识布点定位;根据导览图、分级引导原理及实际环境需要,进行导览标识规格大小定位;根据分级引导牌的规格及实际文字图形内容需要进行版式设计,确定排版风格;根据实际版式风格套入实际文本及图形,并选定合适色彩组合。

4.2设计分类:

4.2.1景区全景牌(或全景导游图)要说明(或标出)景区所处地点、方位、面积、主要景点、服务点、游览线路(包括无障碍游览线路);咨询投诉、紧急救援(及夜间值班)电话号码等信息。

4.2.2景点说明牌(或区域导游图)要说明(或标出)景点名称、内容、背景、最佳游览观赏方式等信息。

4.2.3景观介绍牌要讲究科学性,突出重点,通俗易懂。

a)自然风景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景观介绍牌要说明地质地貌性质、构造特征、形成年代、科学价值、环境价值。

b)河、湖、冰雪景观介绍牌要突出语言的艺术性和美感,营造和烘托艺术享受的意境。

c)观景台介绍牌要说明环境、地貌、动植物以及天象特征。

d)动植物景观介绍牌要说明景物的科属、外观特征、习性、珍惜程度、保护等级。

e)遗址遗迹景观介绍牌要说明产生年代、背景、发展历程、文化内涵、保护等级。

f)建筑与宗教景观介绍牌要说明建造年代、结构特点、民族文化内涵、建造者等基本信息。

g)游乐设施介绍牌要说明设施的运行方式、运行时间、可能产生的感觉效果,并提示不宜参与的人群。

4.2.4服务设施标识

a)停车场、售票处、出入口、游客中心、厕所、购物点、游览车上下站、游船码头、摄影部、餐饮点、电话亭、邮筒、医务室、住宿点、博物馆存包处等场所标识必须使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b)售票处标识要明示营业起止时间、票价、减免政策。

c)服务引导标识:景区、景点、景观、服务设施、出入口等处设置引导牌,并视功能需要标明方向、位置、距离等。

4.2.5景区内公共道路设置交通指示牌

参照《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

4.2.6警示忠告标识

景区必须在相应显要位置以牌示形式给游人以警示忠告,含安全警示、友情提示、公益提议等,必要地带需设置安全须知牌并明示景区内可能发生危险的地带、景区所采取的防护措施、需要游客注意的事项。

4.2.7管理说明标识

a)游客提示牌:要提示景区所执行的国家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规章,以及相应的区域,明确受法律规章约束的行为。

b)景区界线牌:要明确位置、界线走向、以及返回服务设施的方向和距离。

c)景区工作区(非游览区)标识牌:应明确位置和范围。

各类管理说明标识内容表达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避免引起歧义;文字量要适合一般游览速度;语气恭敬柔和。

4.3设计尺寸

4.3.1形体尺寸

要视景区环境实际需要以及游客浏览距离和建筑构造特征而制定比例,并视其功能性而制定大小;历史古迹、古今建筑及其它保护单位,其形体尺寸要符合相关规范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3.2文字尺寸

要根据标识设置现场规格因素来确定视觉认知距离,进而确定其实际大小。[可参考公式Hmm(文字高度="Lm(距离)/20套用]

4.4用色设计

导览标识及其文字、图案、内容、颜色要根据景区经营理念、环境背景色的需要,并根据认知程度来选取较高反差的颜色搭配,以获得文字和图形的最佳视觉效果。

4.5文字及图形符号的使用

4.5.1中文、英文是景区导览标识使用的基本文种,必须同时使用,所表达的信息要与指向实物相吻合,文字含义准确无误。

4.5.2中文使用

必须采用简写字体,不得使用繁体或其他不易辨别的字体(见《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历史古迹、名人书法、特殊标志等除外。

4.5.3外文使用

a)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通则》(DB11/T 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第2部分景区景点》(DB11/T 334.2-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实施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其他外文译法要符合相应国家旅游业使用习惯。

b)4A级(含)以上景区的全景牌(或全景导游图)必须同时使用中文、英文和其他两种(自行选择)外语语种。

4.5.4文字设计效果要达到字体、颜色、排版视觉鲜明丰满;点、线、面、文字和图件要素有机搭配;整体信息传达能够产生强烈的吸引力,给游客带来视觉冲击效果。

4.5.5导览标识所使用的图形符号要遵循《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T 10001.1-2006、GB/T 10001.4-2007、GB/T 10001.5-2006 、GB/T 10001.10-2007),自行标志图形符号设计需遵循《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GB/T 14543-93)

4.6 材料设计

4.6.1制作材料的选择应遵循环保、节能、科技含量高、成本低、视觉美、易维护、易更新的原则。

4.6.2使用材料可视景区自然、人文特色及实际设置需要,参考相关材料学原理自行选择,但须保证文字、图形等内容均有良好视觉反差及功能效果。

4.7结构设计

4.7.1钢结构要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及《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7.2混凝土结构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4.7.3涉及电气的要符合《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4.7.4涉及文物本体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物部门要求

第五章 导览标识系统的设置

5.1设置布局

应遵循数量适度,分布合理,设置到位,服从环境,融于环境,不妨碍游览观瞻,且与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5.1.1景区停车场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场地内施划车辆标线、车流导向标识、收费提示、限高限速提示、大小车分区标识牌、景区介绍牌(或全景导游图)、厕所指示牌、售票处指示牌、安全须知牌等,特殊部位的标识可增设发光或反光功能。

5.1.2售票处

应于建筑正面上方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于专用窗栏处标出营业起止时间、票价、减免政策说明。

5.1.3景区出入口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景区介绍牌(或全景导游图)。

5.1.4游客中心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1.5游览线路岔路口

应设置通往各景点、服务设施、出入口的方向导引牌。

5.1.6景点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景点介绍牌(或区域导游图)。

5.1.7购物点、餐饮点、厕所、医务室、公共电话亭、服务咨询和质量投诉点等服务设施,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1.8山体、水岸边、电动或机械游乐设施、强电设施、高温设施、游览线路狭窄处、高台或地下设施,以及需要向旅游者作安全提示处,应于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牌。

5.1.9景区边界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景区界线标识牌。

5.1.10非游览区域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非游览区域标识牌。

5.2文物保护景点

历史古迹、古今重要建筑等文物保护区域和景点,设置标识牌应同时遵循国家相关法规。

5.3 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处需在显要位置设置无障碍标识,并视功能提供相关使用说明。

第六章 导览标识系统的管理

6.1旅游景区内各类导览标识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程序

一般由旅游景区委托具有相应国家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

6.2外文文字审校

导览标识使用的外文文字须由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外文翻译机构统一审核后,方可交付使用。

6.3日常维护

旅游景区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使导览标识安全、整洁。标识出现断裂、歪斜、倾覆等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腐蚀和严重褪色的,须及时维修、更新,保证标识的正常功能。

6.4临时标识

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在规划外临时设置标识牌的,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

6.5督查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各类导览标识牌设置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7.1本规范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7.2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规范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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