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召开的长春市旅游产业发展会议上,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今后长春市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基金,用于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
到2015年把长春市建设成为国际旅游目的地
意见确立了长春市旅游产业未来发展目标,即力争到2012年,接待入境旅游者40万人次,实现入境旅游收入2亿美元,年均增长18%以上;接待国内游客3027万人次,年均增长13%以上;实现旅游业总收入432亿元,年均增长18%。到2015年,把长春市建设成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会展商务于一体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区域性旅游集散地。
设立旅游专家咨询机构对旅游项目论证
加强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要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书面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立旅游专家咨询机构,对重要的旅游项目进行先期论证,作为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重要依据。
建设大规模的旅游商品批发零售市场
意见要求,长春市应培育和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鼓励企业积极研发、生产、经营具有长春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地方土特产品。在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大型商场设立旅游纪念品销售点。逐步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商品、纪念品专业批发零售市场。
设立中英文对照的旅游道路交通标识
意见认为,长春市要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建设完善与旅游景区相配套的基础设施,按国际标准设立中英文对照的旅游道路交通标识和重点旅游景区指示标牌,在游客聚集区域设立旅游交通图,增加旅游咨询服务网点。大力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争取在短期内完成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DMS)建设,建立全市旅游行政办公网、多语种大众旅游信息网和旅游专号电话。
新建旅游项目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为了保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意见规定,新建旅游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一般在1年内缴清。经旅游、建设、规划等部门确认的新建重大旅游项目,3年内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新建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可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
新建的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3年内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残疾人保障金。对亏损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汽车公司,其自用的房产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经费预算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并以此为基数逐年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各自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旅游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每年设立3000万元旅游发展基金
今后,长春市将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对长春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