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电子眼”,难度大不大?

2008-12-08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公开“电子眼”,难度大不大?

  近日,省人大代表在听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工作汇报时,得知了如下信息:将会公开交通监控点的范围,但由于广州市内指示牌、标志牌过多,公开每个交通监控点的难度较大。换句话来说,大家关心的电子眼、电子测速等高科技,仍可能会继续像黑猫警长那样,神出鬼没,震慑司机于无形之中。

  出于朴素的权利自觉,三年前,兄弟我就在本栏目写下了“阳光下的电子眼”的感想,还打了个比方,说电子眼像是义侠佐罗的眼罩,行使正义,却不见阳光。当时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搬出来为自己撑腰,该条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还一厢情愿且一本正经地“释法”:所谓醒目,就是要让众人看得见,换句话来说,电子眼的位置应当让驾驶者清楚。后来,省内其他地方屡发“电子眼创收”的笑话,我又发了一通“你一踩油门,电子眼就发笑”的迂论。结果是:三年内被通人性的电子眼缉拿若干次。报应啊!


  议论归议论,电子眼仍躲在暗处。从主管部门释放的信息看,想知晓电子眼落脚何处,还看不到希望的苗头,说明问题还不小。不过,我愿意在这里和领导们一起学法律常识、领会政策。先说大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定了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近年来颇受詈议的电子眼、测速仪问题背离了方便群众的宗旨,倒有些预先把人当作奸犯科者防着的不阳光的心态。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把“便民”作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要项,按我的学习体会,电子眼、测速仪的位置,符合该条例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定。此外,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刚结束,其中第十六条说得一点都不含糊: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换句话说,应该把“体育东路、天河路交界处设有电子监控设备”的具体信息公之于众,而不是笼统地说下范围:小心点,天河区的电子眼星罗棋布。

  再说了,整治交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后年的亚运会保驾护航,到时候一方面“动感亚洲,感动世界”的号角吹起来,“现代城市精神、人文精神”的口号亮出去,一方面总是提防着人的电子眼像“羊城暗哨”,恐怕让国际友朋难以体会到人文的感觉。所以说,对于“指示牌、标志牌过多,公开每个交通监控点的难度较大”的理由,领导们应再斟酌一下,如果把公开、公布的方式仅仅理解为挂牌子,而没有像兄弟我一样一下子想到五种公布方式,那说明:难度确实很大。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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