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布101个路口“电子眼”设置点

2008-11-26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海口市公布101个路口“电子眼”设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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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翻拍自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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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翻拍自海南特区报

    近日,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并从11月21日起到12月5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拍摄的违法记录向社会公开、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不配合做酒精测试的“醉猫”需强制抽血检验等内容。海南省交警总队和海口市交巡警支队通过媒体公布了海口101个路口、东线高速36个、绕城高速2个、海榆东线4个、海榆中线2个、琼文公路1个、海文高速1个、西线高速3个“电子眼”设置点。

    海南省8月起已公布“电子眼”

    公安部新修改的《规定》明确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据了解,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设置、使用测速监控设备的,必须报省交警总队备案,并在启用前10个工作日向群众发出公告。不符合执法主体及有关程序规定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一律无效。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或确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管理需要的路口、路段。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在限速50公里/小时(含)以内的路段上,抓拍到超速50%以内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其中,移动测速监控设备作为固定测速监控设备取证执法的辅助和补充,一律不准在全程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道路上测速执法。移动测速监控设备应在测速提示牌或限速标志牌后300米以外的地点使用。

    此次公布的所有海口市“电子眼”安装地点一共有101个。“并不是说有‘电子眼’的地方,司机就规规矩矩,没有的地方就乱来。为了自身的安全,希望广大车主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法制宣传科周科长表示。

    8个工作日就可查询违法信息

    新修订的《规定》还明确规定,“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规定》要求,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今年7月底召开的《全省交警系统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工作会议上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集到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录入。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并载有违法时间、地点等信息,如因客观因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或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不清晰、被物体遮挡、损毁,拍摄的图片车辆号牌不清晰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向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发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有条件的提供互联网、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等查询方式以便群众查询机动车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录入并发出处理通知的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应视为无效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内容有错误的,应免于罚款处罚。

    拒绝酒精测试就抽血检验

    修订后的《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均需要做抽血检验。

    “假装鼓着腮帮吹检测仪器但就是没见有检测结果。”今年11月5日以来,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就针对酒后驾驶展开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行动中,交警发现不少酒后驾驶的司机学了新招数,嘴含酒精测试仪装出一副用力吹的样子,但是就是检测不出酒精含量。这种情况或有对策。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去年就使用了抽血检验的方式。“这次新规定使得抽血的检验方式有法可依。不然对于一些司机,我们还真是没办法。”负责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说。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将设上限

    公安部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内容。根据新《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新增的这个规定对车主来说,更加人性化了,方便了许多因事务繁忙而来不及缴纳罚款的车主。”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许多车主并不是不想缴纳罚款,有的车主有时的确是因为事务繁忙而忘记了,有的车主有时候是经常出差托朋友交,结果朋友忘记了,“本来只交100元或200元的罚款,却变成了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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