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商务局 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通知 岳商发〔2008〕117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定点办)、市级定点屠宰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分别于2008年8月1日施行(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办法》。
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省《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在《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含牛羊定点屠宰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市定点办)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按《条例》要求,在限期内整改达标。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屠宰资格;整改不达标的,市人民政府依《条例》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