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的委托,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该单位的建筑展示室装修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名称及编号: 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文化建设展示厅施工项目(HACCJT-2015008)
2、项目简要说明:
建设地点: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枚乘东路6号)
建设规模: 详见工程量清单
计划工期: 30 天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文化建设展示厅施工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包干。
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6)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允许转包第三方;
(2)除以上资格审查条款,供应商还必须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证明材料;
1)谈判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谈判供应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谈判供应商必须承诺其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提供承诺书)
(4)谈判供应商必须承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企业提供承诺书)
5)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b.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6)谈判供应商必须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具有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叁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原件备查)
7)谈判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提供原件备查)
8)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谈判。
说明: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采取资质现场审查方式,即在谈判开始前由江苏策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谈判小组先对谈判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谈判文件资质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可继续参加谈判,若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4、谈判文件取得方式:
谈判供应商,请于2015年 4 月 3 日至2015年 4 月 9 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双休、节假日除外)至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领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份(售后不退)。联系人:钱刚堂 电话:13605239220。未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注:如果谈判供应商未按要求填写供应商参与谈判确认函(确认函传真至:0517-89897068),在谈判文件发布期间如谈判文件有所更正或修改而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没有收到确认函或因所留联系方式有误而无法通知到谈判供应商的,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5、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15年 4 月 21 日下午14:00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5年 4 月 21 日下午14:30
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康城
响应文件接收人:钱刚堂 电话:13605239220
6、谈判时间及地点:
谈判时间:2015年 3 月 21日下午14:30
谈判地点: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康城
7、本次谈判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人(技术咨询、施工图纸索取): 胡茂柏 电话:15951479010
(2)谈判现场事项联系人: 钱刚堂 电话:13605239220
(3)采购人联系地址: 淮安市枚乘东路6号
邮编:223003 传真:0517-83615097
代理单位联系地址: 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康城
邮编:223005 传真:0517-89897068
8、其他事项:
(1)谈判保证金:本次项目谈判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谈判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谈判保证金递送到开标现场。
(2)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人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3)本次项目的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采购单位: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
代理单位: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