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出台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2009-08-26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莆田市出台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从有关部门获悉,《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莆田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自2009年8月5日起施行。

  该《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墙壁、布
幅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在地下通道、车站、码头内外设置的广告;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规定》明确,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组成部分,实行有偿使用,设置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登记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规定》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核、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市城建监察支队受各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等标志实行无偿设置,但应遵循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和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批准的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设置标志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或设置期满不按时拆除的,或设施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或未经备案、验收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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