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沈晚报鞍山版:交通“电子眼”拟设警告标志
辽沈晚报鞍山版:交通“电子眼”拟设警告标志
2008-11-28 10:09  点击:962
[摘要]辽沈晚报鞍山版:交通“电子眼”拟设警告标志

 

 



  11月22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提到“电子眼”位置要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公众能够了解哪里设置“电子眼”。

  那么,“电子眼”如何公布?公布后会给道路交通秩序带来哪些影响?昨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相关人士表达了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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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源头

  11月22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原《规定》自2004年发布实施,至今已有4年时间。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

  烟草公司交通岗的“电子眼”。记者李东摄

  【市民反应】

  多数市民赞同公布“电子眼”

  由于《新规定》刚刚出台,对于设立“电子眼”警示标志,鞍山的不少驾驶员对此持有不同意见,更多的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公交车司机黄先生有自己的看法,“你不公开电子眼的位置,司机不知道有电子眼,继续超速甚至闯红灯,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电子眼有什么作用呢?因为交通法规的目的就是保证交通畅通,出行安全,如果路上有标志,那么司机开车的时候就会减速慢行,减少或者杜绝违章情况的出现,这样就可以减少交通事故,那么电子眼的作用就很大! ”

  一位网民则发表不同看法。“加强交通管理是非常正确的,但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电子眼的位置还要公布?是让每个人都知道电子眼在哪儿,起什么作用?我觉得没有必要公布。因为红灯停,绿灯行,本身就是规定的交通信号,同时也是一种明确告知方式。 ”

  多年从事货运的司机刘先生认为光靠设立固定警示标志还不够,“交通路线上设置监控是为了保证出行人的安全,至于公布位置与不公布位置我个人觉得没什么太大的必要,如果真的公布了还要有移动的监控设施来保证某些路段出行人的安全。”“这回有了新规定,我这车上的‘电子狗’也派不上用场了。 ”一位私家车主笑称。在此之前,一些驾驶员为了避免车辆违章闯信号灯,在车辆上安装了被俗称为“电子狗”的设备,专门用来提前监测和告知交警部门安装在前方路口的监控拍照仪器。随着《新规定》的出台,电子狗的使用将降低。

  在昨日记者的街头随机调查的30名受访者中,赞同公布“电子眼”的受访者占了绝大多数。

  【交管方面】

  “电子眼”设警示标志更人性化

  交管支队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依据国家以往有关标准设置,“电子眼”警示标志并不是必须与“电子眼”同步配套的设施。

  目前,我市在监控车辆超速的电子警察前100至200米处设置提示牌,提醒过往机动车按照规定车速行驶,以免超速,减少交通事故。但对监控闯红灯行为的电子警察,则没有采取提示的措施。据了解,我市交管部门在城区50个交通路口设置了“电子眼”,对违法车辆进行拍照,作为交通处罚的依据。

  这名负责人还提到,《新规定》既然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在适当的距离内对交通参与者进行提前告知,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性化管理的一种方法,出发点还是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的管理,处罚不是目的。日常生活中,一些司机因不小心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都会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被电子眼拍到。但又因为不知道何时可查询自己的违法信息,而更添烦恼。新修订的《规定》在此点上明确规定称,“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其实,我市交管部门早在数年前就已经开始实施该项规定,交通违法信息录入10个工作日内,交管部门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据了解,我市交管部门目前还未确定为“电子眼”设立警示标志的具体时间,但这名负责人表示,设立警示标志不仅仅是完善交通管理,更多的是给广大司机提个醒,注意交通安全。

  【省相关部门】

  年底前统计全省电子眼分布

  针对此事,本报记者采访了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交通秩序管理处处长吴志华。吴志华介绍,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增设电子眼绝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市民出行安全。将“电子警察”点位向社会公布,旨在促使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的交通行为习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

  “目前辽宁各地具体有电子眼的数目还不能确定,每个地区还在不断的变化,省交管局年底将对全省电子眼的分布进行具体统计。 ”吴志华表示。

  【律师说法】

  阳光下的交通“电子眼”

  对于设立“电子眼”警示标志,接受记者采访的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称,虽然“电子眼”的使用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功不可没,然而,由于暗中执法等不规范执法因素的存在,导致“电子眼”获取的资料在作为证据使用时遇到了法律的挑战,同时也引发了其行政处罚实体和程序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之争。

  这次《新规定》中提出的设立“电子眼”警示标志,就是强调“电子眼”执法的公开化及阳光化,标志着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开始正视“电子眼”的法律问题,在规范执法、人性化执法上做出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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