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颁布实施社会用字规范要点 3月6日起施行

2011-03-16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福州市颁布实施社会用字规范要点 3月6日起施行

15日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获悉,以规范商标、企业名称、广告语言文字应用为重点,以“规范用字创文明”为主题的规范社会用字专项整治行动日前启动。为配合此次专项行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市工商局近日联合制订、颁发了《福州市社会用字规范要点》,《要点》从3月6日通告之日起施行。 

  据悉,《福州市社会用字规范要点》主要包括:各广告、刻字、印刷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主要指《简化字总表》中推行的简化字);除古迹文物、书法作品外,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及错别字;不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店牌、店招名称含义应完整、明确、规范,便于公众识记;名称牌、招牌的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的,应另配放规范字副牌;美术字、变体字不得随意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以免引起歧义;同一词句中的汉字与外文不得夹杂使用;同一词句中的汉字与拼音不得夹杂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以汉字为主,并按《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拼写;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汉语拼音;中文姓名和地名译成外文时,应采用标准汉语拼音等。 

  《要点》指出,凡广告、招牌用字违反规定的,按照《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版面内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社会用字主要种类有单位名称牌、店牌、招牌、商标、柜台、价目表、商品或服务说明;广告牌、交通指示牌、路街牌、站点牌、巷牌、门牌;公共场馆、公共设施标志牌、楼房建筑物名称、景点介绍;标语、宣传栏、橱窗、公告、公文、公章;电脑、信息产品、影视屏幕、公共荧屏;出版物、印刷品、宣传品、便用笺、奖杯匾额、提示牌;工作佩卡、证件、工作名片、病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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