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2011-01-27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按:《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渝市政委〔2010〕44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于2010年12月29日由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建委三家联合发布实施。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约稿,市市政委对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我市招牌标识管理的直接依据只有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相应配套规章或具体管理办法,招牌标识管理比较薄弱,违规设置、凌乱无序情况较为严重。近年来,我市主城区进行了几次户外广告清理整治,但招牌标识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规范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发了《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

二、主要内容和热点问题

(一)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界定的适用范围是:“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二)定义: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三)职责分工: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招牌标识的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招牌标识的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四)设置原则: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和建筑特色,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五)设置规范:一是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二是门头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三是同一幢楼有多家单位的,原则上只能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牌匾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四是招牌标识不得附设电子显示屏。五是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外挑式招牌。

(六)设置标准:《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分区设置标准,第一类地区为商业中心和繁华商业区、重要窗口地区,该区域招牌标识应当突出繁荣、时尚、创新、现代的特点;第二类地区为城市主、次干道,主要体现规范、清爽、整洁、美观的特点;第三类地区为其它地区,主要体现规范、整洁、美观的特点。

(七)安全及技术要求:一是招牌标识应当尽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和新光源制作,招牌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二是设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招牌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一般应采用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招牌标识的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三是在有夜景景观要求区域设置招牌标识的,应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照明方式应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四是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不得妨碍公共安全。

(八)维护管理:招牌标识的店主或业主应加强对招牌标识的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和整洁、完好,陈旧、损坏的招牌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招牌标识应及时拆除。

(九)内容规范:招牌标识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招牌标识内容应主题突出,色彩清新,文字与标识应疏密得当,文字字体与标识大小比例适当,整体协调。招牌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

三、政策查阅途径

以上政策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1、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2、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网,网址:www.cq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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